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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廢止陸軍軍旗條例、海軍旗章條例及空軍軍旗條例

公布日期:75年01月03日 號次:第4551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三日

茲制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公布之。
陸軍軍旗條例、海軍旗章條例及空軍軍旗條例予以廢止。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國防部部長 宋長志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三日公布

第 一 條  陸海空軍軍旗,依本條例規定。
第 二 條  軍旗種類如左:
一、統帥旗。
二、軍事單位旗。
三、官職旗。
四、官階旗。
五、海軍專用旗。
第 三 條  統帥旗,為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旗。其旗式如附圖一。
第 四 條  軍事單位旗,為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旗。其區分如左: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聯合勤務旗。
六、警備旗。
七、憲兵旗。
八、管區旗。
九、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特定之。
第 五 條  官職旗,為高級長官職務識別之旗。其區分如左: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參謀總長旗。
三、陸軍總司令旗。
四、海軍總司令旗。
五、空軍總司令旗。
六、聯合勤務總司令旗。
七、警備總司令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三。
第 六 條  官階旗,為陸海空軍軍官官階識別之旗。其區分及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 七 條  海軍專用旗,為海軍艦艇執行任務之旗。其區分如左:
一、艦首旗。
二、海軍資深軍官旗。
三、海軍戰隊長旗。
四、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
五、長旒。
六、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專用旗。
前項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 八 條  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其他各種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頒或授權製頒之。
第 九 條  本條例所定各種軍旗之圖說及使用、懸掛、持行之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 十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