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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公布日期:81年08月03日 號次:第560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三日

茲制定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三日公布

第 一 條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之支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二號暨第二九九號解釋,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國民大會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之標準發給出席費。但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第 三 條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給膳宿、交通費用。
第 四 條  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一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處理有關事宜。
第 五 條  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非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付。
第 六 條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
第 七 條  本條例自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報到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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