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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國民大會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94年05月27日
號次:第663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9711號
茲增訂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國民大會組織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公布
第十三條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所需費用,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
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比照立法委員支給之歲公費、交通費及住宿費,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支給。
前項之歲公費,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第十三條之一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其保險俸給比照立法委員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