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891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82年02月20日 號次:第568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公布

第十九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人數,以十八人為最高額。
若參加委員超出前項所定之人數時,則於召集委員選舉前五日,由各該委員會登記之委員抽籤決定之。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