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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82年10月20日 號次:第578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八十二華總(一)義字第五三○六號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公布

第十八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左列委員會:
一、內政及邊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五、財政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委員會。
八、交通委員會。
九、司法委員會。
十、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為確保立法權之行使,得設專案小組,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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