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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法條文
公布日期:83年12月05日
號次:第595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七四四八號
茲修正農會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內政部部長 吳伯雄
修正農會法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公布
第十三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