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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並增訂全民健康保險法條文
公布日期:83年10月03日
號次:第592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五八六五號
茲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七條;並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七條;並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三日公布
第十一條之一 符合第十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
第六十九條之一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第八十七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之一對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實施一年後,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