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943
修正並增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3年02月07日 號次:第583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
八十三華總(一)義字第○六九三號

茲修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至第九條;並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及第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至第九條;並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及第九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公布

第三條之一  為加強維護保存傳統文化之精華及推動藝文創作展演,本會得設各種文化機構,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三條之二  本會為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派員駐國外辦事。
第 五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七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或四人,處長三人,職位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八人,編纂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一人或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視察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三人至五人,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八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之一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