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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16日 號次:第597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一九七號

茲增訂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第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教育部部長 郭為藩

增訂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第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公布

第八條之一  本館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進用之人員,除聘任人員外,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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