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數:922
增訂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16日
號次:第597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一九七號
茲增訂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第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教育部部長 郭為藩
增訂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第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公布
第八條之一 本館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進用之人員,除聘任人員外,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