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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訴願法條文

公布日期:84年01月16日 號次:第597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一九六號

茲修正訴願法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訴願法第二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公布

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熟諳法令者為原則,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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