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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
公布日期:94年02月05日
號次:第661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831號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財政部部長 林 全
海關進口稅則修正部分稅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
第十七章 糖及糖果
增註
二、輸入原產於巴拿馬共和國並歸屬於稅則第一七○一九九一○、一七○一九九二○及一七○一九九九○號之方糖、冰糖及其他精製糖,適用第二欄稅率免稅者,以每年進口總數量未超過五○○○公噸且由中華民國管理該等產品之核配為限。
第十七章 糖及糖果
稅則號別及貨名 第一欄 第二欄 第三欄
一七○一一一○○ 六.二五% 六.二五% 六.二五%
甘蔗糖,不含添加香料或色素者 (PA)
一七○一一二○○ 六.二五% 六.二五% 六.二五%
甜菜糖,不含添加香料或色素者 (PA)
一七○一九一一○ 六.二五% 六.二五% 六.二五%
粗製糖,含有添加香料或色素者 (PA)
一七○一九一二○ 一七.五% 一七.五% 一七.五%
精製糖,含有添加香料或色素者 (PA)
一七○一九九一○ 一七.五% 免稅 一七.五%
方糖 (PA)
一七○一九九二○ 一七.五% 免稅 一七.五%
冰糖 (PA)
一七○一九九九○ 一七.五% 免稅 一七.五%
其他精製糖 (PA)
第九十八章 關稅配額之貨品
增註
二、(刪除)。
第九十八章 關稅配額之貨品
稅則號別及貨名 稅率 數量
九八二一一○○○(刪除)
九八二一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