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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消費者保護法條文

公布日期:94年02月05日 號次:第661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751號

茲增訂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

第二十二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前項所稱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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