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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醫療法條文
公布日期:94年02月05日
號次:第661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701號
茲修正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醫療法修正第七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
第七十六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