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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4年02月05日 號次:第661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671號

茲增訂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

第九條之一  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擬訂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專案計畫,不適用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特別預算經費,年度未執行完竣者,得辦理保留供以後年度繼續使用,不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惟未發生契約責任者,每年度保留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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