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896
修正商港法條文

公布日期:94年02月05日 號次:第661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6881號

茲修正商港法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交通部部長 林陵三

商港法修正第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

第十八條  在商港區域內,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養殖牡蠣及其他水產物。
四、其他妨害港區安全及污染港區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商港管理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