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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使用牌照稅法條文
公布日期:94年02月02日
號次:第661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061號
茲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財政部部長 林 全
使用牌照稅法修正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公布
第 六 條 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
一、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
二、船舶:總噸位在五噸以上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四萬零三百二十元;未滿五噸者,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九千九百元,非營業用每艘全年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一)
車輛種類及稅額(新臺幣)汽缸總排氣量(立方公分) 小客車(每車乘人座位九人以下者)
自用 營業
五○○以下 一、六二○ 九○○
五○一~六○○ 二、一六○ 一、二六○
六○一~一二○○ 四、三二○ 二、一六○
一二○一~一八○○ 七、一二○ 三、○六○
一八○一~二四○○ 一一、二三○ 六、四八○
二四○一~三○○○ 一五、二一○ 九、九○○
三○○一~四二○○ 二八、二二○ 一六、三八○
四二○一~五四○○ 四六、一七○ 二四、三○○
五四○一~六六○○ 六九、六九○ 三三、六六○
六六○一~七八○○ 一一七、○○○ 四四、四六○
七八○一以上 一五一、二○○ 五六、七○○
附註: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繳。
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二)
車輛種類及稅額(新臺幣)汽缸總排氣量(立方公分) 大客車(每車乘人座位在十人以上者) 貨車
五○○以下 ——— 九○○
五○一~六○○ 一、○八○ 一、○八○
六○一~一二○○ 一、八○○ 一、八○○
一二○一~一八○○ 二、七○○ 二、七○○
一八○一~二四○○ 三、六○○ 三、六○○
二四○一~三○○○ 四、五○○ 四、五○○
三○○一~三六○○ 五、四○○ 五、四○○
三六○一~四二○○ 六、三○○ 六、三○○
四二○一~四八○○ 七、二○○ 七、二○○
四八○一~五四○○ 八、一○○ 八、一○○
五四○一~六○○○ 九、○○○ 九、○○○
六○○一~六六○○ 九、九○○ 九、九○○
六六○一~七二○○ 一○、八○○ 一○、八○○
七二○一~七八○○ 一一、七○○ 一一、七○○
七八○一~八四○○ 一二、六○○ 一二、六○○
八四○一~九○○○ 一三、五○○ 一三、五○○
九○○一~九六○○ 一四、四○○ 一四、四○○
九六○一~一○二○○ 一五、三○○ 一五、三○○
一○二○一以上 一六、二○○ 一六、二○○
附註: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三十%。
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三)
車輛種類及稅額(新臺幣)汽缸總排氣量(立方公分) 機器腳踏車
一五○(含一五○以下) ○
一五一~二五○ 一、六五○
二五一~五○○ 二、二○○
五○一~六○○ 四、五○○
六○一~一二○○ 七、二○○
一二○一~一八○○ 一二、○○○
一八○一以上 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