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1146
增訂、刪除並修正經濟部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85年10月16日 號次:第611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五○○二四六一四○號

茲增訂經濟部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刪除第十七條;並修正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經濟部部長 王志剛

經濟部組織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刪除第十七條;並修正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公布

第 四 條  經濟部設下列各司、處、室:
一、礦業司。
二、商業司。
三、總務司。
四、國際合作處。
五、投資業務處。
六、技術處。
七、秘書室。
第 八 條  經濟部設智慧財產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九 條  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經濟部設水資源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之一  經濟部設經貿人員訓練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七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經濟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二十五條  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至九人,技監二人至四人,司長三人,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三人,副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十一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視察四人至八人,技正十七人至三十一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十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至五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七十人至八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組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科員四十八人至七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一人,組員十四人,科員二十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十五人至五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五十一人至六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二十六條  經濟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七條  經濟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  經濟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七條之二  經濟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之二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