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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2年12月31日 號次:第581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十二華總(一)義字第七一一一號

茲修正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財政部部長 林振國

修正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具有第五條及第八條之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列職務官稱至離職為止。
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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