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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事訴訟法條文
公布日期:85年09月25日
號次:第611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五○○二三一八五○號
茲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三百六十三條 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