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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85年09月25日 號次:第611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五○○二三一八三○號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六條之一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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