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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礦業法條文

公布日期:85年09月25日 號次:第6114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五○○二三一八二○號

茲修正礦業法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礦業法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十四條  礦業權除繼承、讓與、抵押、信託及強制執行外,不得為權利之標的。
前項礦業權之抵押,以採礦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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