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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師資培育法條文
公布日期:85年07月30日
號次:第610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五○○一九○一七○號
茲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教育部部長 吳 京出國
政務次長 楊朝祥代行
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公布
第 六 條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得視實際需要招收大學校院畢業生,修業一年,完成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