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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役監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4月23日 號次:第615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九五五七○號

茲修正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法務部部長 廖正豪

修正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二十二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二十三條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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