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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警察法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4月23日 號次:第615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九五五六○號

茲修正警察法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內政部部長 林豐正

修正警察法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十五條  中央設警察大學,各省(市)設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
前項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必要時得由中央設置或由省(市)聯合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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