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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4月11日
號次:第614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八六六三○號
茲增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一;並修正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並修正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公布
第十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十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或三人,參事二人或三人,處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正四十二人至五十二人,視察十人至十四人,秘書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十人,視察六人,秘書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八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十人至十二人,分析師四人至六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設計師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八人至五十八人,科員四十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管理員三人至五人,技佐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管理員二人,技佐十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五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 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之一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一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