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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2月25日
號次:第613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五二○八○號
茲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 四 條 政府應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舉行落成儀式,敦請總統或請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
本事件之紀念活動,由基金會籌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