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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自來水法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5月21日 號次:第615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一五四七○號

茲修正自來水法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內政部部長 葉金鳳

修正自來水法第五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五十條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應依用水設備標準裝設,並經自來水事業或由自來水事業委託相關專業團體代為施檢合格後,始得供水。
前項用水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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