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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務部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5月28日
號次:第615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二二六四○號
茲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法務部部長 廖正豪
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十二條 矯正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犯罪矯正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犯罪矯正制度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犯罪矯正機關設置、廢止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犯罪矯正機關設施之規劃、改進事項。
五、關於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所設分校之監督、管理與少年矯正學校之規劃、實施、監督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監獄調查分類、教化、作業、技能訓練、衛生及戒護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七、關於縮短刑期及假釋事項。
八、關於看守所被告性行考核、生活輔導、衛生及戒護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九、關於少年觀護所少年鑑別、教導及衛生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十、關於保安處分處所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犯罪矯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