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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營業稅法條文

公布日期:86年05月30日 號次:第615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一二六七八○號

茲修正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連 戰
財政部部長 邱正雄

修正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公布

第五十二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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