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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軍人保險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4年01月12日
號次:第661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2061號
茲修正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國防部部長 李 傑
修正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公布
第 十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基數金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
前項費率,由國防部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定期精算,並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費率調整時,亦同。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依被保險人月支薪俸為準。
義務役軍官、士官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軍官、士官同階一級辦理;士兵、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辦理。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義務役士官、士兵之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前項由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逐月撥付承保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