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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94年01月12日
號次:第661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2071號
茲增訂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增訂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公布
第十五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議事處。
三、公報處。
四、總務處。
五、資訊處。
六、法制局。
七、預算中心。
八、國會圖書館。
九、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議政博物館。
第二十二條之一 中南部服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與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中南部單位及辦公室間業務聯繫事項。
二、關於本院受理及協調中南部民眾陳情請願事項。
三、關於本院中南部委員服務及聯繫事項。
四、關於中南部服務中心秘書及庶務等事項。
五、關於中南部服務中心員工訓練進修事宜。
六、其他有關中南部民眾服務事項。
第二十二條之二 議政博物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議政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及展覽事項。
二、關於議政史料之分析、研究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議政史料數位化及服務事項。
四、其他有關議政資料之聯繫服務事項。
第二十三條 立法院置顧問一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參事五人至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第二十七條之一 中南部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人,技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二十七條之二 議政博物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編纂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科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三十三條之一 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所需人員,優先自臺灣省諮議會移撥,其中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