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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
公布日期:93年11月10日 號次:第6603號
司法院秘書長 函
受文者:總統府第二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發文字號:秘台大二字第○九三○○二六五八八號
主旨:本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解釋理由書第二段中,「西元一九五○年十一月四日生效之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約」更正為:「西元一九五○年十一月四日簽署、一九五三年九月三日生效之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約」,請 查照。
秘書長 范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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