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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

公布日期:93年09月01日 號次:第659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五八五七一號

茲依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公布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四日以院授主忠三字第○九三○○○四九六五號函送「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請本院審議。經本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一次會議(九三、八、一一)邀請行政院院長游錫堃、主計長許璋瑤及財政部部長林全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貳、修正要點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原列歲入一兆三、四四八億五、三三一萬六千元,歲出一兆五、九一五億六、九九一萬元,歲入歲出差短二、四六七億一、六五九萬四千元,連同債務還本五六一億元,合共須融資調度數三、○二八億一、六五九萬四千元,以發行公債二、六五○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三七八億一、六五九萬四千元,予以彌平。
由於本(九十三)年六月底敏督利颱風來襲,帶來強大豪雨,造成大里溪支流頭汴坑溪、旱溪及草湖溪等上游尚未全面整治河段淹水,沖毀附近堤防護岸、橋樑、自來水管及民宅等相關設施與構造物,災情嚴重,為保障大里溪各支流沿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再度遭受洪水之威脅,有關該等溪流之整治工作已刻不容緩,經濟部爰擬具大里溪治理計畫第三期實施計畫;另後龍溪之支流南湖溪於大湖鄉南湖地區河段因現有河道斷面不足、本次颱風降雨量過大及橋樑處通洪斷面不足等因素,亦造成大部分地區淹水,為儘速改善淹水問題,該部並研擬南湖溪大湖河段治理工程計畫。行政院為加速該二項計畫之推動,爰就其中具急迫性須優先辦理而原預算確實無法容納之項目,包括用地取得及頭汴坑溪、旱溪、草湖溪等部分急要河段治理工程,依照預算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規定,編具本追加預算案,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歲入部分編列中國鋼鐵公司現金股利收入四六億元。
二、歲出部分計編列五七億元,包括:
大里溪治理計畫第三期實施計畫所需用地費四三億八、○○○萬元及頭汴坑溪、旱溪、草湖溪等急要河段治理工程經費一一億元,合共五四億八、○○○萬元。
南湖溪大湖河段治理工程計畫所需用地費二億二、○○○萬元。
三、以上歲入歲出差短一一億元,全數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予以彌平。
綜上追加預算結果,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增為一兆三、四九四億五、三三一萬六千元,歲出增為一兆五、九七二億六、九九一萬元,歲入歲出差短增為二、四七八億一、六五九萬四千元,連同債務還本五六一億元,合共須融資調度數三、○三九億一、六五九萬四千元,以發行公債二、六五○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三八九億一、六五九萬四千元,予以彌平。
參、審議結果
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會同經濟及能源、財政、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等三個委員會舉行聯席|議進行審查,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張蔡召集委員美擔任主席,並邀請行政院主計處許主計長璋瑤及財政部林部長全偕同相關機關首長列席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後,咸以為保障大里溪及後龍溪支流沿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再度遭受洪水威脅,有關該等溪流之整治工作已刻不容緩,本案應予支持,經與會委員詳加討論後,歲入按來源別,歲出按機關別予以審查完竣,審查報告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二次會議討論決議: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茲將審議結果核列於后:
歲入部分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八項  經濟部追加預算數四六億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十四款  經濟部主管
第六項  水利署及所屬追加預算數五七億元,照列。
通過決議一項:
七二水災砂石、木材,應於一個月內估出數量,函報立法院。
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入、歲出差短追加預算數一一億元,全數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予以彌平,照列。
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七二水災所產生之砂石、木材,應實際估算後列入歲入,並查察責任歸屬,對砂石之處理應公開,不可由少數人控制,漂流木材亦應追查,為何木材均為兩頭截斷之大樹木,而非連根拔起之樹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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