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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法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6月23日 號次:第658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一八七三一號

茲修正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二十條之一  農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農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農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前項第三款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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