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900
修正公共電視法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6月23日 號次:第658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一七六○一號

茲修正公共電視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公共電視法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 四 條  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國有財產,除依前項規定逕行捐贈者外,由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但因情勢變更,公視基金會之營運、製播之節目已不能達成設立之目的者,不適用之。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