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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6月23日
號次:第658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一七五八一號
茲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杜正勝
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十七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各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校長兼任。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員額編制表由各校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員額編制標準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