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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高級中學法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6月23日 號次:第658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一七五七一號

茲增訂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杜正勝

高級中學法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二十六條之二  公立高級中學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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