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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6月02日
號次:第657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四二四一號
茲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財政部部長 林 全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公布
第二十八條 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前項通知書應以明顯之文字,載明民法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
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第一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