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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營造業法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5月19日
號次:第657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九四一九一號
茲修正營造業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內政部部長 蘇嘉全
修正營造業法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公布
第 八 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十、環境保護工程。
十一、防水工程。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