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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5月19日 號次:第6577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九四一八一號

茲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公布

第 八 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