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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文程式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5月19日
號次:第657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九四一七一號
茲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公布
第 七 條 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第十三條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