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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5月12日
號次:第6576號
中央研究院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人事字第○九三○一三四二五○一號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五條條文。
附「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五條條文。
院 長 李遠哲出國
副院長 劉翠溶代行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五條條文
第十五條 研究人員之聘期規定如左:
一、助理及研究助理之聘期,每次各為二年,於聘期屆滿前六個月,由所(處)務會議決議報請院長核定之。必要時,得由所(處)務會議評審通過,方得續聘。
二、助研究員之第一次聘期為五年。在第一次聘期屆滿前,經依第十七條規定評審通過續聘者,聘期為三年;在聘期屆滿前未能升等者,不再續聘。
三、新聘副研究員之第一次聘期為五年,在第一次聘期屆滿前,經依第十七條規定評審通過續聘者,聘期為三年;此後每三年期滿前由所(處)務會議決議報請院長核定之。必要時,得經所(處)務會議或學術諮詢委員會建議,依第十七條規定評審通過,方得續聘。
四、升等之副研究員第一次聘期為五年,此後之聘期各為三年,聘期屆滿前由所(處)務會議決議報請院長核定之。必要時,得經所(處)務會議或學術諮詢委員會建議,依第十七條規定評審通過,方得續聘。
五、升等之研究員,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新聘之研究員第一次聘期為五年,在第一次聘期屆滿前,經依第十七條規定評審通過者,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其未通過者,得再續聘三年,聘期屆滿前應再依第十七條規定評審,評審通過並報請院長核定者,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但曾任其他學術研究機關研究員或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且已獲永久聘書者;或經評審通過成績特優者,院長得核定其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六、特聘研究員聘期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
年滿六十五歲之本院院士,得依本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新聘為本院特聘研究員,每年一聘,至多聘至年滿七十歲止,不受前項聘期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研究人員如未獲續聘或主動放棄續聘,或第一項第二款助研究員聘期屆滿前經評審未獲通過升等,得經所(處)務會議通過後,報請延長聘期一年,期滿不再延長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