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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4月21日 號次:第657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七七六一一號

茲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財政部部長 林 全

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 三 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第 四 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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