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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私立學校法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4月07日
號次:第657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六三九九一號
茲修正私立學校法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黃榮村
修正私立學校法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公布
第 九 條 私立大學校院或宗教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者,應依相關法規向教育部申請,經核准後,設立宗教研修學院。
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第一項宗教法人之設立及組織,應符合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