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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私立學校法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4月07日 號次:第6571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六三九九一號

茲修正私立學校法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黃榮村

修正私立學校法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公布

第 九 條  私立大學校院或宗教法人為培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者,應依相關法規向教育部申請,經核准後,設立宗教研修學院。
私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第一項宗教法人之設立及組織,應符合有關法律之規定。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