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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築法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1月20日 號次:第656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七八三一號

茲修正建築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內政部部長 余政憲

修正建築法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公布

第 二 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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