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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1月07日
號次:第655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三三一號
茲增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經濟部部長 林義夫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第十一條之一 本處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各加工出口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
前項消防單位,兼受本處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