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918
增訂、刪除並修正電影法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1月07日 號次:第655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四八三七一號

茲增訂電影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電影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稱電影事業者,指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業。
二、稱電影片製作業者,指以製作電影片為目的之事業。
三、稱電影片發行業者,指以經營電影片買賣或出租為目的之事業。
四、稱電影片映演業者,指以發售門票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事業。
五、稱電影工業者,指提供器材、設施與技術以完成電影片之製作為目的之事業。
六、稱電影從業人員者,指參加電影片製作之策劃、編、導、演及其他參與製作人員。
七、稱電影片者,指已攝錄影像聲音之膠片或影片規格之數位製品可連續放映者。包括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
前項第七款所稱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五條之一  (刪除)
第三十九條之一  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營利事業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投資達一定規模之電影片製作業之創立或擴充,其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電影片製作業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發行記名股票募集之資金及其支應用途,已依其他法規規定適用投資抵減或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者,不得適用本條之獎勵。
第一項所稱達一定規模及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抵減總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三十九條之二  因外國電影片之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到嚴重損害之虞時,為維護本國電影文化事業之存續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救助措施:
一、設置電影事業輔導金。
二、成立國片院線,予以輔導,或設定國片映演比率。
三、研訂發展電影工業之相關措施。
四、協助電影事業建置金融輔導制度。
五、其他為維護我國電影事業之存續及發展措施。
前項損害及有損害之虞之調查、認定及救助措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