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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1月07日 號次:第655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四八三五一號

茲修正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國防部部長 湯曜明

修正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

第十一條  申請補償金之權利,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經過二年而消滅。
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害人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未及申請補償金者,再延長六年。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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