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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3年01月07日 號次:第655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四八三四一號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內政部部長 余政憲

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

第 六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政監四人,均警正或警監;技正七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八人,警正;主任十人,內七人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另法醫室、指紋室、刑事研究發展室主任,由簡任技正兼任;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三人,督察七人至九人,均警正;研究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警正;組長六十九人,內六十六人警正,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另資訊室組長三人,由薦任技正兼任;督察員三人,警正;警務正一百十八人至一百三十八人,警正;科員十八人,技士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巡官四十六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一人至九人,通訊員六人或七人,電務員三人,紀錄員十九人至二十二人,指紋分析員十七人至二十人,助理管理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助理設計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佐四人,通訊員三人,電務員一人,紀錄員十一人,指紋分析員十人,助理管理師十人,助理設計師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操作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書記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九 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設偵查隊七隊至九隊及警備隊;偵查隊得分組辦事。
偵查隊置隊長七人至九人,警正;副隊長七人至九人,警正;組長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警正;副組長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警正;偵查正一百四十五人至一百七十六人,警正,其中七人至九人辦外事;偵查員一百四十五人至一百七十六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七人至九人辦外事;警務佐五人或六人,警佐或警正;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警備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小隊長六人至八人,警佐或警正;警員三十四人至四十六人,警佐。
前二項員額中,警務佐四人,書記二人,警員二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第三項所列警員,其列警正四階人數,依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相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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