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數:1001
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
公布日期:92年12月31日
號次:第655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四四四五一號
茲依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以院授主忠一字第○九二○○○五四二七號函送「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請本院審議。經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四次會議(九二、一○、三、六、七)邀請行政院院長游錫、主計長劉三錡及財政部部長林全列席報告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貳、修正重點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原列一兆三、二二四億七、七八一萬七千元,第一次追加預算增列三五三億七、○○○萬元,歲入改列為一兆三、五七八億四、七八一萬七千元;歲出原列一兆五、五○二億五、四二一萬三千元,第一次追加預算增列七七七億一、五九三萬六千元,歲出改列為一兆六、二七九億七、○一四萬九千元;歲入歲出差短原列二、二七七億七、六三九萬六千元,第一次追加預算增列四二三億四、五九三萬六千元,歲入歲出差短改列為二、七○一億二、二三三萬二千元,連同債務還本四六五億元,合共須融資調度數三、一六六億二、二三三萬二千元,以發行公債二、七七三億四、五九三萬六千元(其中三三四億元,依照「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三九二億七、六三九萬六千元,予以彌平。
茲以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擴大老人生活津貼發放範圍,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另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政府應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一、○○○億元。行政院為了照顧年長之國民,及協助受進口損害農產品之產業調整,以減緩進口農產品對農民之損害,爰依照預算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規定,編具本追加預算案,其主要內容如下:
歲入部分:計編列追加預算數三七億九、○○○萬元(公益彩券盈餘繳庫數),係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國民年金開辦前,公益彩券供國民年金用之盈餘,得用於支應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定擴大發放範圍所增加之經費。但支應金額不得超過公益彩券盈餘之百分之三十。
歲出部分:計編列追加預算數二八七億九、○○○萬元,包括: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修正擴大發放範圍所需經費三七億九、○○○萬元,係依據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定,擴大發放範圍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適用,預估領取人數將增加二一萬○、五○○餘人,每人每月發給三、○○○元津貼,自九十二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需經費。
國庫增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二五○億元,係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國庫增撥數。
以上歲入歲出差短二五○億元,全數以發行公債予以彌平,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綜上第二次追加預算結果,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增為一兆三、六一六億三、七八一萬七千元,歲出增為一兆六、五六七億六、○一四萬九千元,歲入歲出差短增為二、九五一億二、二三三萬二千元,連同債務還本四六五億元,合共須融資調度數三、四一六億二、二三三萬二千元,以發行公債及賒借三、○二三億四、五九三萬六千元(其中發行公債五八四億元,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三九二億七、六三九萬六千元,予以彌平。
參、審議結果
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會同內政及民族、經濟及能源、財政、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等四個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劉召集委員政鴻擔任主席,並邀請行政院主計處劉主計長三錡及財政部林部長全(由張次長秀蓮代理)偕同相關機關首長列席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經與會委員詳加討論後,歲入按來源別,歲出按機關別予以審查完竣,審查報告經提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六次會議討論決議:「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茲將審議結果核列於后:
歲入部分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七十一項 內政部追加預算數三七億九、○○○萬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八款 內政部主管
第一項 內政部追加預算數三七億九、○○○萬元,照列。
第二十一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農業委員會追加預算數二五○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一、鑒於本追加預算案中國庫增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二五○億元,涉及「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分預算內容變更,行政院應配合隨同修正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函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該筆預算始得動支。
歲出政事別依歲出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入歲出差短追加預算數二五○億元,全數以發行公債予以彌平,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通過決議二項:
本追加預算案審議通過後,行政院主計處應會同相關執行機關,每三個月到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每個月應將執行情形書面報告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本追加預算案應專款專用,不得流用。
國庫增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二五○億元,全數以發行公債方式籌措,應依實際需求舉債,不得一次全數發行,以免增加無謂利息支出。